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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案件质量尤为重要。为了避免死刑案件出现错判,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专门规定,“只有在对被告人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指“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33条规定,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可见,刑事诉讼法与《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用语有些不同,前者只是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后者则要求“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以,从证据把握来看,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据把握,也必须遵循“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证明标准。
但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因此,对于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限制显然比立法废除更符合中国国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缓的,除非又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实际执行死刑。判处死缓实际上也是限制死刑适用的一种方式。本文中所说的限制死刑适用仅指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身为党员干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履职尽责,还参与其中,纵容包庇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啃食着群众利益,老百姓深恶痛绝。”参与这起案件查办的洛浦县纪委监委干部态度坚决,“必须坚决铲除,决不能让他们有任何藏身之地!”审核把关必须细。把审核把关责任分解到办理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确保工作延伸到哪里,责任就落实到哪里。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既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党纪法规适用关,又严把文字关、规范关。对于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重大错误的,要严肃问责。因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社会救济机制的完善,希望政府能给民间探索社会救济以更大的空间。前几年慈善业的一些丑闻,几乎让这一行陷入重建状态。希望社会救济能够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让像丁玉琼这样的老人受益。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去年6月,黑龙江省纪委常委宋川(副厅级)被双开,其被指执纪违纪、道德沦丧、影响极坏。对于韩日围绕历史问题的矛盾,文在寅表示,仅靠政府间协议或条约无法解决该问题,还需真诚反省和道歉,并为受害者所接纳。文在寅还强调说,区别对待历史问题和面向未来的韩日合作是韩国政府的一贯立场。这与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和日本前首相小渊惠三20年前签署的《韩日共同宣言》的精神一脉相承。节前,中纪委转发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通报了辽宁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凤海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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